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財政部
2014年3月13日
附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方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五條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并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七條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九條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